2019年7月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889-2019),自7月10日起实施。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出水排入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且按照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限值建设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其他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类共7项指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889-2019)一方面严控排入功能水体的水质,另一方面放宽排入其他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的要求,同时鼓励生态处理和尾水利用。
该标准实施后,可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运营管理,实现让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起来的目的,满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需求,并将进一步推动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进程。